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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作者: 日期:2018/2/23 14:57:11 人气: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16.12.23
生效日期 201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编辑提示: 本法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附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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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016年12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第四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就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已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进一步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提供基础。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已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能代替下列事项:

(一)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而作出的披露(如适用);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当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进行报告。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也不是注册会计师就单一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本准则同样适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沟通。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以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方式沟通这些事项。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确定关键审计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二)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

(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第二节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除本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的引言应当同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关键审计事项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二)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注册会计师不对关键审计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某些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沟通这些事项。

第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索引至财务报表的相关披露(如有),并同时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事项被认定为审计中最为重要的事项之一,因而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

(二)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描述每项关键审计事项:

(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

(二)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公开披露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则本项规定不适用。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然而,这些事项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并且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第十六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不存在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对此进行说明。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如适用)。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以及针对每一事项,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是否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及理由;

(二)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如适用);

(三)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项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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